宣威中心城区禁止家禽活体交易、宰杀及规范禽产品经营的通告

宣威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城区禁止家禽活体

交易、宰杀及规范禽产品经营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预防和控制禽类传染病的发生,持续巩固提升省级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保障禽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家禽活体交易、宰杀,规范禽产品经营。现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2年4月13日00:00时起。

二、实施范围

宣威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

三、实施内容

(一)在实施范围内一律禁止各类家禽活体的交易、宰杀行为(家庭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在实施范围内经营的禽产品必须经检疫检验合格, 并附具检疫检验合格标识。

(三)请广大市民加强防疫意识,改变传统消费习惯,购买、食用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检疫检验合格标识的禽产品。

本通告所称家禽,指鸡、鸭、鹅、鸽、鹌鹑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适宜进行集中屠宰的禽类动物。

对违反本通告以及散布谣言、哄抬物价等破坏防疫环境、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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